以案说法 | 非法买卖爆炸物构成犯罪
2024-03-03 12:46:20.0 责任编辑:崔玮娜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对张某某、庞某某、李某某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刑罚。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庞某某联系,让其帮助购买雷管,用于石场采石。庞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李某某与福建人颜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商议好购买雷管的数量、价格等事项。
2022年5月2日夜,被告人庞某某驾车与李某某来到高速某服务区,与运输雷管到此的颜某某接头,以每枚35元的价格,购买雷管7803枚,后庞某某以每枚加价2元转交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买到雷管后,以每枚5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某(另案处理)2700枚,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1700枚,张某某获利约57200元。张某某工作所在石场用去雷管3203枚,剩余200枚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3人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炸药、雷管、导火索等都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杀伤力和破环力巨大,一旦保管不当,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辉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