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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致10死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3免刑责5人被批捕

2024-04-20 12:34:50.0 责任编辑:张凯江

中华网讯 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文件指出,聊城市人民政府应关注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已获省政府认可。事故调查遵循了法定程序,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展开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监控视频调取、技术鉴定、当事人询问和综合分析,调查组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伤亡及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归属,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整个调查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批复认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与认定。该事故系由于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认识不清、管控不力,加之违章操作以及现场人员密集,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批复表示同意:

1. 3名在事故中遇难的人员,包括辛涛、王明琦(均为双氧水公司作业人员)以及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确认他们在事故中负有责任。

2. 5名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于明浩、荣禄、李荟、王超、秦栋,均在事故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他们分别担任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值班长、DCS操作员、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运行职能负责人,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中共党员人员,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具备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处分。

3.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为杨夫东,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单元,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 对18名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如刘冰、王彦国、石吉泉、刘云栋等,涉及工艺、设备、安全等职能负责人及副处长、电仪副主任等岗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并由企业根据内部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已提出具体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内部处罚措施。

5. 对18名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如谢添、陈玮、田源、申志军等,涵盖乡镇党政领导、高新区各部门负责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工信局、应急管理局领导,以及市政府、市委相关领导,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至政务降级、记大过等处分,或诫勉、批评教育、责令深刻检查等组织处理。

批复进一步明确,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需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聊城市委、市政府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主体责任、教育培训及现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聊城市应依照法规、权限及程序,落实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纪委监委机关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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