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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两起安全生产执法和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2024-07-24 16:49:08.0 责任编辑:崔玮娜

海报新闻讯    为加强警示教育,警示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从各地办理的诸多执法案件中,选取两例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

案例一:某化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7日,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应急办接到公安部门转接的服务热线反映:齐村镇朱子埠矿西侧的无名厂房非法制造硫磺。齐村镇应急办立即出动检查组前往举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位于齐村镇朱子埠村某公司南侧100米处的院内西南侧厂房仓库内存放50吨左右的硫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无证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无视安全,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从严处理。

齐村镇应急办依法将企业违法线索,移交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安排专人,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对涉案的原料、产品进行取样,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样品2袋淡黄色粉末均为纯度较高的易燃固体硫磺粉末,证实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该企业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理情况: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召开案件讨论会,该企业未经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决定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经营硫磺行为,对非法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仓库内涉案的原料、产品合计51.2吨进行了原地查封扣押,派专人看守,并出具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硫磺51.2吨及违法所得1.32万元,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该案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且数量较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达到行刑衔接标准,枣庄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相关证据、没收的工业硫磺33.2吨及硫磺产品18吨(合计51.2吨)同时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4月20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魏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二:乐陵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乐陵市公安局查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0日9时,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村民刘某,到乐陵市应急管理局查询在网上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刘某在某视频网站发现内容为办电焊工证的视频,刘某咨询后,对方表示可在国家网站上查询,全国通用,为正规培训机构办理。刘某先后微信转账916元,用于办理证件。

乐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杨凡解释此案:“2023年7月16日,刘某通过快递收到已办理的焊工证,后刘某发现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的微信号上查不到此证信息,但在对方给的网址上能查到的此证信息,刘某遂产生疑惑。”

处理情况:刘某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365体育直播官网没有查到此信息,经与刘某焊工证显示的发证机关确认,此证为假证。乐陵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认为应当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乐陵市公安局,乐陵市公安局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中队民警丁亮亮说:“接乐陵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线索后,我大队民警迅速展开侦查,经分析研判,锁定犯罪嫌疑人,我队民警先后赴江苏省、安徽省等地实施抓捕,捣毁制假窝点一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制假工具成品及半成品证件3000余件,现该案件已移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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