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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快到了,小心危险品

2025-05-03 19:03:48.0 责任编辑:姜云浩

查获不合格出口危险品32吨

近日,仙桃海关关员在对申报出口的32吨“氯化苄”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危险货物实际使用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与申报不符,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三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21)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规定,目前已作不予出口处理。

查获不合格出口危险品21吨

近日,黄岛海关关员对一批申报出口的“二氯异氰尿酸钠”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使用开口塑料罐包装,所用包装属于未经使用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共计21吨。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目前,海关已对以上货物作不予出口处理。

查获一批爆炸式铆钉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为“钉子”“轴承”等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夹藏“爆炸式铆钉”,尾部装有火药,经射钉枪撞击可产生爆炸力将铆钉击出,一般用于钢材等坚硬表面打孔用,疑似危险货物。经实验室鉴定,属于1类危险货物,经清点,共计6万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出口“爆炸式铆钉”等1类危险货物需如实申报,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目前,货物已移交海关综合处置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查获涉嫌危险货物未申报电蚊拍6500支

近日,汕头海关所属广澳海关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电蚊拍”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货物外包装印有“UN 3481”和“UN 2800”危险货物标志,疑似危险货物。经鉴定,该批货物中SM-8808、SM-9909型号电蚊拍为危险品,共计6500支,涉嫌危险货物未申报,目前已移交后续处置。如电蚊拍内置锂电池和蓄电池,须确认是否属危险品,并如实申报。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出口危险货物需如实申报,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

查获不合格出口危险品800公斤

近日,襄阳海关关员在对申报海运出口的2批危险货物“(2S,2’S)-6-氟-3,4-二氢-2H-1-苯并吡喃-2-环氧乙烷”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2批800公斤危险货物申报为固体但常温下易变成液态,采用开口塑料桶包装,不符合航空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品规则》的“包装5.0.2.10”项下“可变为液体的固体包装”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规定,目前已作不予出口处理。

查获夹藏出口烟花爆竹71吨

近日,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为“洗脸盆、瓷砖”等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该票货物除集装箱门处采用瓷杯等货物封装外,其余货物全部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该批烟花爆竹全部使用普通纸箱和塑编袋包装,通过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共计71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都有严格的规定,出口时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以瞒报、伪报、夹藏等违法手段出口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查获“涉危不报”危险货物15吨

近日,大连海关所属北良港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涉危不报”危险货物600包,总计15吨。北良港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为“促进剂M”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涉危风险,但企业并未按照危险货物进行申报。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3077,如按普通货物进行装卸、运输、存储,存在安全隐患。

查获“爆炸式铆钉”152.5万个

近日,爱店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在货运渠道对一票普通包装的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一批申报为“射钉”和内含射钉的“消音紧固器”货物疑似危险货物。经送检鉴定,货物实际为内含火药的“爆炸式铆钉”,属于1.4S类危险货物(爆炸物),该批射钉共计152.5万个。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和性能检验结果单。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出口“爆炸式铆钉”等第1类危险货物需如实申报,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

查获“爆炸性铆钉”19.4万发

近日,拉萨海关所属吉隆海关先后在对两批申报为“射钉枪”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其配件“铆钉”经射钉枪撞击可产生爆炸力,疑似危险货物。经鉴定,该类货物正式运输名为“爆炸式铆钉”,属于1.4S类爆炸物,两次查获共计19.4万发。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出口“爆炸式铆钉”等第1类危险货物需如实申报,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

查获不合格出口危险品2吨

近日,石家庄海关所属正定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11%阿维•噻唑膦颗粒剂”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2吨危险货物的单件灌装量超过包装容器容积的95%,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不符合《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70—2009)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的规定,目前已作不予出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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