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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指南

2009-12-14 14:42:58.0 责任编辑:崔玮娜

 

 

1.1烟花爆竹类业务

 

1.1.1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1.1.2申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材料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一)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1.1.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销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1.4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材料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1.2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类业务

 

1.2.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1.2.1.1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三、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1.2.1.2备案-购买了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2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1.2.2.1备案-销售了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2.2备案-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一)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二)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1.2.3.1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三、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1.2.3.2交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2.4从事爆破作业

 

1.2.4.1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1.2.4.2备案-爆破作业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4.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三、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1.2.4.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1.2.4.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1、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2、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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